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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百科丨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: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
2026-06-17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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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,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该违纪行为,手段是刁难群众、卡群众办事的“脖子”,目的是“吃”“拿”“要”,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,借机以权谋私,侵害群众利益。

  本条规定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,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零容忍、严查处的鲜明态度。

  违纪表现

  有的党员、干部采取主动提或暗示要等方式,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,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;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、执法权等,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。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“捞油水”“拿好处”的行为,体现了“小权力”背后的“大任性”,侵蚀党的执政根基,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。

  吃拿卡要与在办理群众事务时索贿的区别

  吃拿卡要与索贿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,均可以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实现,但有以下不同:

  一是主体身份不同。吃拿卡要主体一般为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党员、干部,不一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而索贿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。

  二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。吃拿卡要在主观上具有侵害群众利益的故意,往往是“过手留油”式的占便宜、要好处,通常金额较小;而索贿主观上是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故意,数额一般较大。

  吃拿卡要与在办理群众事务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区别

  吃拿卡要行为违反群众纪律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违反廉洁纪律,两者主要有以下不同:

  一是从主观上看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双方存在收送的合意,收礼方和送礼方都是纪律的破坏者;而吃拿卡要行为的双方不存在收送的合意,双方主观意愿不对等,群众是在被强制或者索要的情况下,将财物给予党员干部。

  二是从侵害客体看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;而吃拿卡要行为不仅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还侵害了群众利益,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损害了党群、干群关系。

  三是从涉案财物处理看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所涉财物应当予以收缴;而在吃拿卡要行为中,群众属于受害方,所涉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赔给群众。

  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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